1986年,美国NIH首次正式定义科研不端行为:在计划、实施或报告科学研究时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fabrication,falsification, plagiarism)或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其他行为。 定义中特别强调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也被简称为FFP。
之后,许多国家科研机构和政府团体都对科研不端做出定义,这些概念大都认可FFP界定,也列举出其他一些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认可的行为,定义一般均以“其他严重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结尾,留给了判定科研不端的科学共同体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事实上,随着科研范式的不断演进,各种科研不端行为也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表现。袁军鹏研究员等曾对国内23家政府部门和科研单位列出的总计41种科研不端行为表现进行过统计,其中仅有5种科研不端行为被8家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同时列出。
这个统计表明,学术共同体尚未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梳理并达成广泛共识。
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通过研究近年各种科研不端案例,笔者认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有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主体是科研人员。一些政府文件中把科研机构和基金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当作为也列为科研不端,并不妥当。严格意义上说,科技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行为受国家法人机构行为规范或公务员行为规范约束。
二是科研不端行为是科研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时出现的不端行为。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即从科学研究最初的设想提出,计划形成,课题申请、准备实施,具体实施,经费使用,数据记录及其处理,研讨交流,评审评议,学术评论,论文与报告的撰写及发表,新闻发布,成果运用、奖励和荣誉等申报和推荐等全过程。
三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一般需要专业知识。除了整版剽窃、一稿多投等少数情况外,科研上的FFP和其他不端行为,都要依靠专业的学术判断才能确定。
计算机“查重”(使用计算机软件审查论文与已公开发表论文的重复率)是一种常见的检查和确定抄袭的方法,不同专业领域有一个公认的允许重复率上限,超过这个上限会被认为有抄袭的嫌疑,但这只能为我们确定抄袭提供一个参考。
在我们办理的科研不端案件当中,为了准确定性,有时需要咨询小领域同行专家。只有真正的同行才能理解进而捕捉到同行的不轨意图。
举个极端的例子来说:一个法学专家是很难确知一个核物理学术论文是否有FFP;同样地,一个科研人员模仿单位法人签字申报了某项科研成果,这件事情的查实主要依据的是司法鉴定而不是科研判断,其行为又已触犯法律,因此不宜归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范畴。
四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实施有主观故意性,疏忽错误、实验的客观错误等均不能判断为科研不端。同样地,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这一判断也只能由同行专家确定。
还有一点应该强调:科研不端是学术共同体对科研人员严重违背共同体共识行为的判断。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科研人员的不端行为有可能同时违反了相应的组织纪律、行业规范甚至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判断要由相应的部门和团体做出。
本文试图将常见的科研不端行为穷举为20种,共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学术造假。
造假是主观虚构和描述了不存在的事实,或将客观事实加以修饰,使其失去客观真实性。包括伪造、篡改和虚假陈述等。这些行为严重背离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欺诈罪。
1.伪造。利用各种不实手段,编造科研结果、结论和产品。
学术造假调查有时并非易事,辨别一些实验图表的真伪往往需要专业的人员和技术手段,认定的要点是由小同行专家仔细地审看科学实验的原始记录与已发表论文的一致性。一般地,不能简单地以相关试验不能重复为依据确定造假。
2.篡改。篡改是造假的另一种形式。是将已有的科学实验数据、图表等加以修饰、改动等,使其符合自己的预设结论,进而谋求不当利益。
事实上,大多数造假都是通过篡改等来实现的。和“伪造”相类似,判定“篡改”行为,核对研究的原始记录是判定的要点。此外,使用专业的电子工具审看电子文本,特别是审看图表数据的修饰过程等可以成为辅助的手段。
3.买卖和代写论文。是使用委托撰写或购买论文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这些论文均为伪造,属于造假论文,也不会有任何学术价值。
一段时期以来,媒体披露科研人员(包括学生)为获得学位和其他学术荣誉,购买“枪手”代写论文的现象猖獗;一些医务人员也因为升职的压力,购买了“论文工厂”生产的“论文”投稿发表。
判定这样的案件相对容易,其要点是由专业人员对买受论文者进行问询、要求其提供并核对原始实验记录等。
4.代投稿论文。是指中介机构以以盈利为目的,以润色加工论文文稿为幌子,以保证发表为诱饵,接受科研人员委托代投稿发表论文的行为。该行为的本质是伪造同行评议意见,故归于“造假”一类。
论文写作是科研人员的基本责任,委托中介进行“润色”不能确保所发表论文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代投稿机构通过网络欺诈等手段向期刊编辑部提交虚假的同行评议意见。如果是“吸金”的不良黑期刊,则编辑部的审核就更加形同虚设了。
在实践中我们应对那些不使用作者单位公务电子邮件地址的科学论文保持警惕。代投稿论文的认定通常以编辑部发现了伪造的同行评议意见对论文进行撤稿而败露。
5.虚假陈述。通常指提供虚假的个人履历、学术经历等信息,以获取不当的学术利益。
表现为:(1)科研人员不真实地公开描述了个人的履历、学术经历等。包括学历、学位、学术荣誉、学术成就等。
(2)科研人员为满足特定需要如申请科研项目等而提供自己或他人的虚假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年龄等。
(3)科研人员为申报各类奖励荣誉, 授意并使用了其合作方提供虚假、夸大的学术成果证明,如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证明等。该类案件的认定要点是核实举报来源信息后,再有针对性核实其档案、信息等即可判定。
第二类:学术剽窃
将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出版物、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等进行使用并公开表述为自己的成果(如发表、发言等);或者虽未表述为自己的成果,但却不明确标注这些成果的真正所属。抄袭是最主要的学术剽窃行为,相关概念在“著作权法”中也有界定。
6.文字抄袭。一般指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并声称或暗示这些成果为己所有。
判定的要点有:(1)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人拥有这些科研成果。(2)行为人未以任何方式注明这些学术成果的真正来源,包括引用、标注、致谢等。(3)这种使用是大量而明显的,数量的多少和明显的程度可以参照领域、专业的一般标准,由委员会集体做出判断。(4)通过“查重”软件检查重复率,可以作为判定文字抄袭的参考依据。
7.交流剽窃。是指在学术交流、研讨过程中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全盘地接受和使用这些思想而不加以标注和致谢的行为。学术交流中正常的相互启发和恶意地对他人的学术思想进行了剽窃是较难区分的,其间并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
在科学史上有许多著名的交流剽窃公案,都是在多年以后才逐渐形成科学界主流判断的。此类不端行为认定较难,有否较多的第三者旁证可能是判定的要害。
8.评议剽窃。在各种学术同行评议过程当中, 包括审稿、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等直接吸纳和使用送审人的学术观点以谋取个人的不当利益。
如评审人将被被评审者科研思想内容为己所用,采取:(1)压制文稿发表,自己完成同样工作后抢先发表;或把其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透露给自己的学生、亲属、同学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从而使后者取得相应的利益等。
(2)压制科研项目立项,使自己或其他利益关联方可以使用送审人的学术观点抢先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等。
以上行为属于利用学术权力,剽窃他人成果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引发往往由于被评审人的举报。认定的要点是有证据表明被指控者参加过相关的学术评议、对被评议人学术思想进行了使用并使本人或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受益。
9.自我抄袭。自我抄袭是指重新使用本人以前已经使用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表述为正在或新近完成的科研成果。
自我抄袭有如下情形:(1)在发表的论文中使用之前自己已发表过的研究成果而不加以说明,包括文献引用、标注说明等。(2)将之前的研究报告改头换面,直接上报给新的科研项目的委托人,并以此完成委托任务 。(3)一稿多投也是一种自我抄袭的形式。
将一份研究论文直接拷贝,一稿多投;或只做形式上的修饰后一稿多投。此类不端行为的判定要点是:被指控人在提交科研成果时,大量使用复制性工作而未以任何方式如实申明。
第三类:隐匿学术事实
有取舍地使用和发布各类本应充分使用和发布的信息,人为地隐匿一些重要事实,以谋取个人的不当利益。
10.主观取舍科学数据。通常是指科研人员在记录和处理、报告实验数据时,将他们认为“不好”的数据隐匿、舍弃,以免这些数据可能生成他们所不希望的实验结果。
科学史上也曾发生过 肇事者在实验对照设置时故意将必要的样本排斥在外,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实验结果。认定的要点是确认科学实验所有的数据和信息是未被完整使用,且这种不完整使用影响了研究的结果并使特定人员受益。
11. 故意忽视他人的重要学术贡献。在学术出版物或其他学术活动当中故意地、明显地不引用本领域代表性重要事实和重要文献。科研人员可能会因为科学态度不公正客观、不尊重同行学术贡献,或有门派歧视等原因而受到学术不端指控。被指控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是认定学术不端的要点。
12.隐匿利益冲突。在学术活动中故意不披露应该披露的利益冲突关系。
表现为:(1)在学术评议(包括机构评议、个人科研评议、项目申报评审、个人晋升评审、学位论文评审、科研论文审稿、各类学术荣誉和科技奖励评审等)过程中,科研人员必须主动申明或回避特定的利益关系,如亲属、同学、同事,曾经或未来的科研合作方等等。不主动申明或回避这些潜在或现实的利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认定为学术不端。
(2)在发表科研论文时,不使用标注等方法说明科学实验资金资助来源和委托人信息。由于科学研究的结果可能与资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对公众全面准确理解相关科研成果至关重要。
此类不端行为的认定要点是被指控人未按要求披露利益关联方信息,并造成了不良后果。
第四类:虚假学术宣传
13.夸大、虚假宣传。科研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和荣誉,对于自身或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商业价值等以特定方式包装、剪裁、夸大,从而误导评审人员、公众和投资人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近些年,发生过在单位召开科研成果的新闻发布上,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些虚假和人为夸大的科研成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类不端行为判定的要点是揭示其所发布的内容和其固有成果客观表述之间的差距。
第五类:学术侵权
是一类在科研活动中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构成违反著作权法相关条款。
14.侵犯署名权。
(1)侵犯他人署名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学术活动中,将本应该署名人员排斥在署名之外;为获得发表或资助等的便利,挂名领域内资深专家或其他人员。
(2)署名排序侵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活动中,未按照真实的学术贡献,正确地排序相关作者。
(3)侵犯科研人员所属单位的论文署名权。经常表现为科研人员把在原单位完成的工作整理发表,署上工作调动后现单位的名称;还可表现为盗用其他无关单位名称投稿,以获得不应获得的利益。
(4)在没有实质性贡献的文章中要求署名或同意署名。
(5)没有实质性贡献且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名,挂名作者知情后不以适当的方式否定该署名,且使用该挂名署名谋取了个人的利益。
判定的要点是科研成果署名是否按照成果各相关方的实际贡献如实署名。
15.侵犯知情权。在生物医学等涉及人类的研究中,科研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受试者享有应有的知情权。判定的要点是被指控人未明确而充分地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产生不良后果。
16. 侵犯隐私权。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未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未将研究中涉及个人的各类信息及数据妥为保管,未能切实尊重和保障受试者个人隐私。判定的要点是确认被指控人在受试者个人隐私泄露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
17. 侵犯科研合约。
表现为:(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科研经费,将预算中明确规定用途的科研经费挪做他用。(2)变更科研主体,违反合同约定,私下将科研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完成。(3)更改研究内容,不按合同约定开展既定目标的科学研究转而去研究其他问题。(4)虚报结题报告,使用其他成果冲抵本项研究的结题要求。(5)违反保密约定,不履行合同中资助方所要求的保密条款,或未按要求保守国家秘密等。以上不端行为认定要点是对照合同约定,审查相关的科研过程。
18.滥用学术权力。
(1)在学术评议过程,利用个人的学术权力,违背学术民主基本要求,操纵或引导学术评议结果。(2)在学术评议过程中接受请托、游说和打招呼等手段谋取个人或特定学术团体的利益。
滥用学术权力行为往往呈现隐蔽和间接作用的特征,认定困难。建议严格核对相关评议既定程序的执行情况,评议过程的程序性的瑕疵往往与学术权利人不端行为有关。
第六类:不守科研伦理规范
科研伦理是指科学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社会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于应当进行伦理审查的科研活动来说,伦理审查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置性程序,其目的是审定科学研究内容和过程是否符合伦理要求。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或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的行为均可界定为科研不端行为。这些行为也可能会涉嫌违法。
19.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科研人员应主动在科学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并通过伦理审查,获得相应许可。需要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内容、超出原有伦理审查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
违背上述要求,未通过伦理审查而开展科学研究的,均属于科研不端行为。认定的要点是检查其是否拥有合规的伦理审查意见书。
20.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必须按照伦理审查通过的实验方案、知情同意内容、重要信息管理措施、重要样本管理措施等严格执行。
一些科学研究虽然通过了合规的伦理审查,但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不遵照伦理审查意见执行,可判定为科研不端,其要点是对照伦理审查档案资料检查其执行情况。
本文是笔者研究国内外各种科研不端案例的学习小结,也结合工作实践对每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给出了判定要点建议。希望对大家认识和批判科研不端行为有所裨益。
本文在撰写的过程中得到中国科学院张德兴研究员、肖立业研究员、赵永良研究员的斧正,再此一并致谢。
(作者:杨卫平,单位为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摘自科学网)